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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5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12日讯 日前,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扩大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100个通用名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意见要求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步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逐步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国有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此外,按照山东省的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100个通用名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得高于20%,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意见规定中标生产企业为基本药物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
意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8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支付为1元/人次。
到2015年,要求9成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成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成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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