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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5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12日讯 即日起,药店自查,赶紧排除这7大行为。下月起,药监局将联合医保局一起开展集中检查。
药监局、医保局,联合查药店了
6月10日,陕西省药监局、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片来源:截取至陕西省药监局)
按照通知要求,陕西省省药监局及各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覆盖性和针对性。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涉及中选的药品配送、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违反医保有关政策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分别报省药监局及相关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
7月开始,为期三个月,省药监局及各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组织对辖区内中选药品开展集中检查。两部门要依据职责通过检查督促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即日起,重点要排查这7点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重点检查品种为国家药品集中中选品种中省内中选的32个品种,以及后续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
对于涉及中选药品的零售企业,将重点放在企业合规性检查及药品质量管理情况。按照通知,主要会检查企业的7大行为。具体如下:
1、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经营现象;
2、是否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销售不规范,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不留存处方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者非法回收药品的情况;
4、是否在营业场所外私设仓库;
5、是否存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形同虚设,不开启冷藏柜或柜内存放生活用品;
6、是否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处方药与混放的现象;
7、中选药品在零售药店采购和销售是否符合国家医保相关规定。
7月起,参加集采的药店都要被检查
此外,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18号),今年要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进行专项检查。
其中,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查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截至目前,已有江西、山西、甘肃、宁夏、湖北等多省发文,开始专项检查行动。
从时间节点来看,在2020年6月30前,所有涉及中选药品的企业都要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报送有关监管部门。从7月份开始,为期3个月,监管部门将全面进行集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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