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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价谈判机制胎动 专利独家药品先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4 转至微博:

  医药网3月20日讯 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第一财经日报》19日获悉,《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已于17日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进入下一轮立法程序。根据本报拿到的《方案》,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中成药和公共卫生用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将最先享受“谈判”待遇。
 
  成立“药价谈判委”
 
  药品价格谈判,已经箭在弦上。
 
  “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方案》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3月18日,这份国家层面制定的第一份药价谈判文件刚刚结束了其在发改委、人社部、食药监总局等15个部门间的意见征询,“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等是这份市场化倾向的新政希望达到的目标。
 
  “这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价谈判机制,不同类别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会有不同的办法谈判,市场份额、临床使用需求等都会成为谈判参考因素。”昨日,有接近卫计委方面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
 
  而临床实际使用的需求,则成为进入谈判范围药品的第一原则。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纳入谈判范围,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方案》明确。
 
  具体来说,对于临床用专利药品,将参照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结合用药数量,“以市场换价格”,由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价格。
 
  而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则将借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对于独家生产的中成药,《方案》要求,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联动,促使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大量的谈判工作需要展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要确定谈判的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前述人士表示。
 
  按照《方案》显示的内容,卫计委将牵头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下称“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分别来自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单位、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卫计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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