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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不是孤立环节 与产业多环节密切联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4 转至微博:

  医药网3月24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是《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即国办56号文发布后,药品采购领域下发的最重要文件之一,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灵活应对医疗机构的临床工作需求和医改需要,创新部分药品采购的准入方式等内容即是其中亮点。
 
  与产业多环节密切联系
 
  药品采购作为向上连接药品研发生产、向下联系临床使用的核心环节,其所承担的职责丰富而多样,包括价格管控、保障供应、产业引导、促进创新、保证质量等职能,这些职能部分是采购工作本身所应承担的,而有一部分职能,是应新医改需要,由采购这个产业链的核心环节所承担的。
 
  受近年来医药产业整体发展的影响,对部分价格较低、利润较薄的药品缺乏生产积极性,部分急救抢救用药、儿童用药出现短缺。在7号文出台之前,国家卫计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开放了这两类药品的省级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针对儿童用药,《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明确会同其他部门放开价格限制,规定儿童用药的定价可以不按照差比价的规则参考成人药品制定,鼓励企业研发生产适应儿童需求的药品。而在此次的文件中,针对医疗机构临床工作,还将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全部实行集中挂网,由直接采购。并考虑到地区差异,规定这些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
 
  同时文件规定: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定点生产、议价采购。不久前,基药定点生产的4个品种和试点厂家也正式确定。通过多项举措,一方面更大程度地给予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需要快速有效地采购药品的权力,给予生产企业生产并保障这类药品供应的激励,同时体现政府责任,通过招标定点生产,保障短缺药供应。
 
  在整个供应链上,药品采购本身并不是孤立的环节,与医疗机构支付机制和医疗保障机制密切联系,因此才有“三医联动”进行改革的结论。鉴于此,支付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必给药品采购制度带来新的要求和改变。而目前在各地开展的医改试点,就是立足于“三医联动”改革而开展的。针对这一点,文件允许各公医改革试点城市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此举保证试点城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开展医改实践。
 
  创新价格谈判机制
 
  药品是人类探索未知生物医学世界,历经风险而获得的宝贵智慧结晶,创新药本身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事业,没有高回报就不会有企业有动力投入,并承担巨大的失败风险,患者也不能受惠于更加优秀的药品,治疗更多的疾病。
 
  鉴于国家经济实力、医疗保障资源的富足程度和最广大患者的支付能力,如何能在最大可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同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其对立在于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人民群众的负担和国家的医保资源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矛盾,但从更高层面上看,双方又是统一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而企业的发展能够促进自身研发创新出更多的好药,也就能更好地服务患者。
 
  7号文明确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并要求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以国家层面谈判的方式来取得企业研发创新与患者健康需求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笔者以为,谈判这种方式也体现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要素的特征,因为谈判的过程就是各方利益沟通协商并最终取得共识的过程,而谈判的结果在国家层面的信息平台上公布,与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的要求共同达成对谈判成果的保障。虽然这项工作目前还处在较为初步的阶段,但这种模式势必将为创新型企业带来更多正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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