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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传闻再起 “价差调整”将冲击药店市场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1 转至微博:

  医药网4月17日讯 日前,坊间又开始流传一份《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对于这一传闻,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发改委、卫计委询问,但均未得到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中提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有业内人士据此分析称,“新政相当于要将药品在不同渠道、各个环节的价格都确定下来,且不同渠道的价格差不能太大,这也意味着几乎所有药企都要在各个经销商、渠道商和自身利润之间重新调整”。而这样的调整将会改变“药店药价比医院便宜”的现状,加之“新政”强调对药店的重点监控,药店所占据的市场将因此遭受冲击。
 
  传闻“新政”7月1日落地
 
  目前,坊间流传的《通知》显示:自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通知》透露:新政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该《通知》分别从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要求。而在“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中,《通知》着重强调了四点,包括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通知》中着重提到了“医保控费”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多个部门。“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此外,《通知》表示,“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不过,该方案在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待解之处。比如,最高零售价取消后,原本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将面临定价体系的调整,这类调整在药费控制和药品价格的支付方等方面依然有待最终定论。
 
  此前,上海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曾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药价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各部门的协调。各地区之间也有差异,像上海药品的招标采购是划归医保局管的,这个以后怎么办?此外,对于药价放开也并不是完全赞同的。而药价改革后,老百姓支付的药费是否会增加?是否涉及到一些公平问题?发改委要多考虑一些稳定成熟的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一《通知》基本上确定了以医保和招标为主的“二元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这份《通知》代表了主流的定价机制,即充分竞争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的方式各省集中采购,部分专利及独家品种则通过多方谈判的方式定价。尽管没有正式文件下发,但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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