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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9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18日讯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有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落实实施,将为“带病投保”大开绿灯,一些因患病而不能投保健康险的客户,未来也有望可以选购相关产品了。
所谓“既往病史”,指保险公司都要求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并根据病史情况明确保险责任。按照征求意见稿,一旦标注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既往病史”拒保。而对于首次带病投保的客户,如果投保人第一次投保时已明确告知患有,而不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将赔付金额降低。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锁定“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这种形式不会对现有的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满足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据悉,自2014年8月份宣布国十条以来,国务院曾多次表示将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措施推动个人健康险的增长。对于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高盛也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商业健康保险的抵税优惠是2015年潜在政策推动因素之一,另一因素是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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