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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29日讯 国家政策是行业和企业的风向标,对于各项政策和规则必须原汁原味、逐字逐句理解和消化,准确理解国家政策导向和原则,有效调整和顺应,明确企业未来营销和经营战略,找寻企业适合的契机。
有时一字偏差,或以个人理解和渲染代替政策规则,对风向把握不准、不甚严谨、或对全过程缺乏及时有效了解,出现误读误判和抢行盲动,稍有不慎,都会给企业和行业带来灭顶之灾。
众多企业在09年国家医保办理时吃了亏,大代价运作进国家医保,却因支付受限匆忙退出或不得不继续转战各地医保。
众多外企在基药运作和判断上失了手,大手笔运作进目录,大手笔投入基层医师教育培训,结果在价格规则判断上严重失误,基药唯价格论把这些大品牌的鼻祖们全部横扫出局,亲手埋葬自己。
基层单位不仅仅匮乏,更匮乏人才和医师教育,后者正是外企们的拿手好戏。如此的结局两败俱伤,但也只能怪自己对政策判断不精不准,为仿制药做了嫁衣。二票制同样如此,抢行的企业无一不大大增加了负担,降低了产品竞争力,市场对企业财务处理能力和速度也颇有抱怨。
回到引发热议的70号文件上,市面上有各种版本的解读文章,但都只能依据政策原文准确理解和消化。清晰之处照章执行,不明确之处关注探讨,随时了解政策在当地的落地情况,加强磨合和适配,有效做工作。读懂政策再行动才能确保不踩空、不抢行,不盲目乐观,也不消极悲观。
新规十大核心关键项
1.分类采购,上下联动。统一招采时间(开标时间每年11月中下旬),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明确医院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和结算周期(30天),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控制在30%以下。
2.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原则上不超过3种剂型,各剂型不超过2种规格。科学设定竞价分组,每组中标企业不超过2家。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依据国家基药目录、医保目录、基药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减少议价品规数量,提高用药集中度。优化和简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
3.医院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应网上采购。上一年度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基药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4.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未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各省市探索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方式,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对只有1-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可组织专门议价。应公开议价规则,同品种议价品规价格应参照竞价品规中标价格。
5.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各地标准,满足所需。
6.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采购,不再议价。麻醉药和一类精神药品仍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7.今年年底前与国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8.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确保使用比例。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用药,明确医师处方权限,使用贵重药品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减轻急性和长期用药患者药费负担。全面提升药师数量和业务素质,发挥其用药指导作用,积极探索网上药事服务。推进以基药为重点的临床用药(耗材)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9.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制订试点城市自行采购具体办法,上报国务院备案,零差率销售。明显低于省标价格的,省标价格按试点城市价格进行调整。探索由零售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
10.加强招采全过程综合监管。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定期公布药品经营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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