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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17 转至微博:

  医药网7月17日讯 自2015年8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2,申请人可自行下载)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2006年04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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