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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价格“三控”实施5年,今天废止了!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28 转至微博:

  医药网8月26日讯 广东省发改委官网上挂出关于废止药品价格?三控?管理的通知。所谓三控,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
 
  2009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要求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作为全国价格改革的唯一试点省份,广东拟在全国率先推出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模式。
 
  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三控?,试行2年,事实上实施至今。
 
  第一控:控制最高零售价,很好理解,就是设定价格上限予以控制;
 
  第二控:控制实际供货价,凡到广东市场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在上市销售前,生产经营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该药品在广东市场销售的供货价(含出厂或口岸价)。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控:控制流通差价率。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包括配送费率、差别差价率,即随着药品金额的递减,流通差率呈现递增趋势。
 
  这样设计的目的,据说是鼓励企业生产廉价药,抑制高价药,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鼓励使用低价廉价药品,使百姓受惠。
 
  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卵用。
 
  从价格上限,到价格出厂报备、再流通环节的价差控制,貌似换换相扣,压缩流通环节,抑制药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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