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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11月27日讯 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70号文)要求,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当前,大部分省份都已相继启动了招标工作,新一轮药品招采工作在方式和规则上发生了重大改变,诸多问题亟待厘清。此外,今年药品价格改革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如何与医保制度衔接成为关键。
11月26日,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主办的首届“中国(广东)药品交易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2015年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新政解读、广东省未来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模式新方向、医保支付制度如何与集中采购制度联动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政策室主任 傅鸿鹏
价格谈判或参考国际药品价格
通过对20余个国家的调研发现,药品价格管理主要方式为,依法定价、价格谈判、增长率协议。药品价格谈判是国际常用手段。今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指出,中国将进行药品价格谈判,由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负责。
根据国际经验,药品价格的参考依据主要是药物经济学评估、内部价格参考、外部价格参考。中国在药品价格谈判时极有可能会引用国外药品价格。此外,从印度药品价格谈判思路看,除了参考欧美国家药品价格,还将人均GDP加权的价格考虑在内。此做法对中国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中国,集中采购政策将会长期坚持,而分类采购需要长期执行,其符合市场交易思路。
药价靠市场形成,市场格局首先要合理。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改善,新医改正在构建合理的市场格局,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带来的“医药博弈”和医保支付改革推开后的“药药博弈”。
医改目标基本实现后,集中采购将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从强制集中到自愿集中,带量采购自然形成,二次议价自然消失。同时,双信封随之改革,变成资质预审。此外,省级平台的服务功能将更加完善。
C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医药经济报》总编 陶剑虹博士
招标采购规则日趋完善
由于各省经济水平、用药习惯、医药经济产业布局存在一定差异,同时,考虑到终端的用药需求,在当前的过渡时期,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存在一定合理性。虽然现在还无法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但是,在未来,伴随着中国医药走向国际化,招标采购规则必将逐步完善,医药市场日趋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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