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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6日讯 近日,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长春市政府下发《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该办法从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及标准等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救助范围
 
  据悉,根据《办法(试行)》,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2. 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一般救助对象包括:1. 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2.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本市低保(城市低保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财产情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救助方式及标准
 
  据悉,长春市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本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二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1)第一类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2)第二类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3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是对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常见慢性病病种参考医保和新农合常见慢性病病种并结合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工作实际确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1)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2)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3)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救助比例上浮10%。
 
  2.特殊救助。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现确定为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疾病。特殊疾病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指定治疗,定点医院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按救助对象类别设定:重点救助对象为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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