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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5月12日讯 昨日(5月11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正式新增7个医改试点省份,分别是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到:“鼓励和引导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内可鼓励一定区域间的带量联合采购……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总结完善福建省三明市改革做法和经验,在安徽、福建等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推广”。
根据以上内容,在医改试点省份的光环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特点:带量采购、“两票制”、三明模式。从原来万众瞩目的江苏、安徽、福建、青海,蔓延到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虽说来得有点突然,但是也得积极面对,未雨绸缪。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
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深化综合医改试点成效,结合各省(区、市)制定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的情况,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2015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对全局的示范带头作用凸显,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以省域为单位推进综合改革,对于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推动落实的有力抓手。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医改工作从试点探索、单项突破逐步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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