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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3 转至微博:
医药网5月23日讯 5月20日,国家药价谈判终揭开了神秘面纱:正式确认三个药品,降幅均在50%以上,6月底前挂网采购、不准医院二次议价,和医保相衔接。
自1015年11月中旬启动谈判开始的,经过半年多谈判之后,国家药价终于见到了初步成果。据《健康报》报道,多发性骨髓瘤治疗用药来那度胺的国家价格谈判仍在进行中,“谈判相关的态度都是积极的”。
据此前的新闻,国家层面的谈判主要针对专利药,而省级层面则是针对的独家中成药进行谈判。有消息称,目前独家中成药跨省谈判也将启动。
从入围的外资药来讲,主要未进医保的,而且市场占有率相对落后的品种,这些品种虽然降价比较多,但是,从市场的角度来讲,进医保、直接挂网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等等措施,对于这些品种来讲,是一个难得以量换价的好时机,而这恐怕也会撼动原有的市场销售格局!
更为积极的是,如果这三种药品销量大涨,对于后续的药品谈判,作用十分积极。
至于上面谈到的,国家谈判之后,对于即将启动的独家中成药谈判来讲,市场表现好的品种一般都在医保范围内,但是,在使用中,受临床路径管理、限制中药品种数量等等政策限制,降价压力大,量的上升很难,以量换价结果难以体现。
三种药品降价详情
此次降价主要有三种药品,治疗慢性疾病和非小细胞肺癌两种疾病。
1,葛兰素史克的替诺福韦酯,降价67%
替诺福韦酯为专利药,产品名为“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商品名为“韦瑞德”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490元。
替诺福韦酯为吉利德的专利药,于2013年10月在中国获得批准,用于治疗成人及12岁以上青少年慢性乙型肝炎,是国内外指南都推荐的治疗慢性乙肝的临床一线用药。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抗病毒治疗最怕耐药,8年临床数据证明,韦瑞德的疗效和耐受性良好,且未检测到相关耐药。
2011年9月27日,葛兰素史克公司(GSK)发布消息称,通过吉利德科学公司的一项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葛兰素史克公司获得在中国独家销售权。此次参与药药价谈判的也是葛兰素史克。
GSK高级副总裁,中国/香港区处方药及疫苗部总经理季海威先生表示,“支持政府举措是我们践行“立足中国、携手中国、服务中国”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政府致力于将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支付政策,我们为韦瑞德能够参与政府这一重要举措而感到自豪。我们相信这一举措将为中国患者提供更可负担的、高质量、创新的药品,从而最终改善患者预后。”
据统计,中国有9300万的乙肝携带者,2800万的慢性乙肝病人。根据米内网数据库显示,2010~2014 年,我国肝病用药医院市场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销售额由2010年的184.74 亿元上升至2014年300.19亿元。
从上面表表格可以看出,作为一款新药来说,葛兰素史替诺福韦酯降价后,日均费用16.3元,降价力度还是比较大,而从价格来讲,也低于施贵宝、诺华的竞品的价格,应该在市场上有较大竞争力。
此外,国家卫计委还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最新指南推荐的一线治疗慢性乙肝的口服药物是替诺福韦酯和恩替卡韦。在目前大力推广临床路径的情况下,经过降价谈判后,替诺福韦酯作为专利药还有价格优势。销量估计大好。
国家卫计委表示,替诺福韦酯属于专利药,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490元。恩替卡韦(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目前月均药品费用约820元。
2,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降价超50%
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是用于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有两款药物共同参与药价谈判,可见其市场竞争激烈。
除了上述两款药物外,此前还有罗氏的厄洛替尼(特罗凯)参与此次药价谈判,据《报》报道,特罗凯此次出局,主要是因为在药价谈判之初,国家就确定了三选二竞争规则,此次公布谈判结果的是价格更为优惠的两种药品。
显然,在药价谈判中,罗氏是因为降幅不够大而落选。
吉非替尼由英国阿斯利康生产,产品名为“吉非替尼片”,商品名为“易瑞沙”,2014年6月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2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5500元,降价幅度为55%。
埃克替尼,商品名为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抗癌新药,2011年6月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7000元,降价幅度为54%。
原发性肺癌(简称肺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生率居恶性肿瘤首位。非小细胞肺癌约占所有肺癌的80%。
2014年非小肺癌治疗药物市场排名
(数据来源:米内网)
6月底前集中挂网,不得再议价
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谈判药品要30天付款
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开展临床综合评价
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综合协同作用,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动协同。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全面和医保接轨
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尚未确定的地区,要抓紧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衔接;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首先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做起。
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进行重点评审,科学合理确定合规费用范围。对谈判药品可负担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相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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