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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无证行医行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16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15日讯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日前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印发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无证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等5种情形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规范》中发现,此次发布的内容共涉及26项,其中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超过有效期等5种情况。
 
  同时,《规范》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查处无证行医工作职责,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监督协管工作机制以及无证行医查处公示等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无证行医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各项工作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事移送的情形,包括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的等5种情形。
 
  同时,《规范》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监督人员在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这其中包括对有确切来源的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发现无证行医行为后未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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