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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核查又来,这次大批药企或停产、收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30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30日讯 6月21-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北京召开一致性评价会议,吴浈副局长在会上表示,要加大处方和工艺变更的核查力度。话音刚落,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监管的通知》就开始在业界流传。
 
  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将被停产
 
  据了解,该通知目前只是草稿,通知要求,各药企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为药品实际生产工艺与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可以继续生产或进口,并到当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如果不一致,则必须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进行重新论证。
 
  按照现在国家对流通大整改的先例,预计自查之后,还将接受严格的各类检查。
 
  一位药企有关负责人人对赛柏蓝表示,在浏览完该草稿内容后,他认为,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这个十分要命,按照这个文件执行,估计明年1月份,很多药品就要停产了。
 
  他表示,目前对于药企而言,发力的是检查,致死的是利润。很多中小药企一旦正规操作,在利润面前就完全没有竞争力了。因此,就有了简化生产流程、篡改生产工艺等不合规行为。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现在,在频繁的飞检之外,再加上药企生产工艺自查和各类检查,停产整改后,利润空间一再被压缩,中小药企或将迎来关门潮。
 
  生产工艺问题早已被盯上
 
  早在2007年,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就已经提出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规行动下一步要把重点放在生产工艺检查上,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核定工艺组织生产,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
 
  在今年6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审查核查中心发布了《2015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对59家企业进行了药品飞行检查,其中22家被收回药品GMP证书,6家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3家被立案查处。
 
  其中,就提到了去年的银杏叶风波。风波中,桂林兴达药业就是在一次飞检中被发现存在擅自改变提取工艺等违法行为,而该药企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已被行政处罚,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纵观今年以来被收GMP的药企,有不少也是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脱不了干系。
 
  今年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对于《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就包括涉嫌未按照注册申报的工艺生产矾藤痔注射液。最终落得停产、药品GMP认证不予通过的处罚。
 
  再说说最近的吧,6月7日晚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重庆格瑞林药业有限公司和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人工牛黄原料药的通告》。,此两家药企均存在人工牛黄原料药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重庆格瑞林药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人工牛黄工艺规程》、人工牛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人工牛黄。目前,上述两药企已被收GMP、召回产品、立案调查。
 
  类似栽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上的例子还有很多,相信也无需笔者一一阐述。
 
  制药行业将迎来合规化大潮
 
  早在去年年初时,国家药监总局就公布了《药品飞行检查办法(草案)》,严格的飞行检查成为了一个常态的监管措施。在飞行检查常态化、严格化之后,不合规的药企被停产、被收回GMP的数量一直在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篡改生产工艺,不仅会影响药品的有效成分,还会影响药品疗效,进而对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制药企业的合规化必将是药监部门接下来的检查重点,对于那些通过了新版GMP却在生产环节上篡改工艺、偷工减料的,必将在飞检严查中惨败。
 
  未来,在我国制药企业的合规性将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各种严格的飞检接踵而来,对整个行业已形成了明显冲击。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因违规生产所付出的代价也将不可估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监管的公告(网传草稿)
 
  根据药品监督检查信息,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不按照核准生产工艺生产药品、变更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含境外制药厂商,下同)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下同)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包括批准药品生产申请时核准的生产工艺及批准相关补充申请时核准的生产工艺。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自查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核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或进口,并将生产工艺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药品生产工艺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与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备案,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查验中心。
 
   (二)实际生产工艺与核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进口。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1.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生产工艺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生产,进口药品生产工艺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继续进口。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查验中心。
 
  2.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与举报中心受理后无需实施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并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药审中心应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在5日内完成行政审批。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或进口。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自查、研究验证、提交备案或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暂停生产或进口。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生产工艺备案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补充申请事项第36项和第18项提交,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1。
 
  五、2017年3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六、依据《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变更,主要包括中药、化学药品I类和Ⅱ类变更,生物制品Ⅲ类变更。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变更,主要包括中药、化学药品Ⅲ类变更,生物制品I类和Ⅱ类变更等。具体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生产工艺备案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药品生产工艺变更情况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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