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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9月12日讯 新一轮的税务大检查要来了!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要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9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这份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表示: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详细内容请看下面的附件。
与税务大检查通知相伴随的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国税局等纷纷发布了不少税收违法典型案例,以及税收违法企业和个人“黑名单”。这其中,有不少企业上榜“黑名单”,并被处以高额罚款。
上了税收“黑名单”会如何?有活生生的案例显示,有医药企业因为遭遇联合惩戒,而陷入老客户纷纷停止与其合作、银行不再放贷的情形,公司差一点就倒闭了。
赛柏蓝器械将近期公布的涉及医药圈的一些典型案例整理出来,以供行业警示。其实这些医药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都包含有,所以也可以算是医械圈的。
偷税,7家医药被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上半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涉及全国358个税收违法当事人。广东共有7家企业上榜税收“黑名单”,其中有一家是广州市鹏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北省国税局也于日前在网上公布一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6家医药企业因为偷税被处以高额罚款。
综合起来,这7家医药企业因为偷税等问题,共计被罚款超过2亿元,其中最多的一家被罚款了近8000万元。
各自违法详情分别如下:
1、广州市鹏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除了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03.60万元外,还存在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7.13万元。
被处以追缴税款980.7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0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河北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
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361.8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361.8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180.9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河北君康医药有限公司
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5692.32万元。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5692.3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84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4、石家庄神品医药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慈航医药有限公司)
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123.58万元。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123.5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6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5、河北东明药业有限公司
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07.36万元。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07.3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03.68万元的行政处罚。
6、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
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725.74万元。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725.7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362.87万元的行政处罚。
7、河北中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265.21元。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265.2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132.6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了税收黑名单,医药企业差一点倒闭
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提供的6个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一家是河北某医药公司。其偷税和被罚款金额均不如上述6家那么多,但是上“黑名单”后的遭遇堪称“狗血”。
以下为案例详情:
“进入黑名单后,数十家老客户都与我们终止了合作,交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也不再给我们放贷了,企业寸步难行,差一点倒闭!今后我们一定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这样企业才能够长久发展。”近日,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石家庄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说。
原来,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利用已被证实虚开的湖北某医药公司开具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9万元。今年,石家庄市国税局查实后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共计139万元、并处以罚款69.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虽然该公司按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于该案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标准,石家庄市国税局将该公司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河北省国税局联合多个单位对其实施了联合惩戒。国药控股分销中心等数十家与该公司合作多年的公司,在得知该公司纳入黑名单之后停止了与其合作。有些新发展业务的公司通过查询后,也直接拒绝了合作。该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已经贷了2年,第三年放款前,银行特地打电话给该公司问询了税收黑名单的事情,该公司也作了相应说明,但银行还是没有放款。
李某赶到国税局,向税务人员请求:“我们再也不做这种蠢事了,我们已经将该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都缴清了,快把我们从黑名单上撤下来吧!”按照当时的制度,纳入黑名单需要2年才能撤。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该公司符合撤出黑名单的要求。2016年6月1日,石家庄市国税局及时将该公司的信息撤出了门户网站。
看到自己的名字终于不在黑名单上,李某心里的一块石头这才落了地。
附: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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