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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出人意料 意见稿5大关键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10月12日讯 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月底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个举措应该说出乎多数业内人士的意料,《意见稿》适用于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涵盖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CRO、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对于解决药品研发、生产和商业等领域与GLP、GMP、GSP等规范长期以来的一些不协调因素可谓一剂良药,只是要落到实处,还需将《意见稿》与GLP、GMP、GSP等规范实现无缝衔接,并继续完善上述规范的认证办法。相关研发、生产和商业企业则应在原已形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增加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和内容,工作量也是不小的。
 
  梳理五大关键点
 
  《意见稿》六章五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录两章外,分别就质量管理、人员、数据管理、系统四个部分规定了从研发经生产到商业全过程的数据管理规范。笔者梳理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1.开篇 开宗明义,明确起草《意见稿》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范围涵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是横到边、纵到底式的全覆盖。数据管理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以及诚信。
 
  2.质量管理  明确了“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质量文化”的概念,直指产业长期问题的核心,明确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
 
  3.人员  这部分明确了高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数据管理责任。
 
  4.数据管理  明确“数据生命周期”的概念、签名唯一要求、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效力要求、数据管理权限、数据同步记录、基准记录。
 
  5.系统  《意见稿》强调“当数据被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保存时,电子数据是原始数据。动态数据的打印件不可以替代其电子原始数据”;强调“数据流程”概念,明确数据流程设计应当对于数据流程的每一步都进行考虑,尽可能确保并增强控制,保证每一步是一致的、客观独立和可靠的、简单和简化的、明确定义和充分理解的、自动化的、科学上和统计上合理的、按照良好文件规范进行记录的,这一规定几乎将数据形成的所有漏洞予以规避。在这一部分,《意见稿》对数据验证、数据安全、系统更替、灾难恢复均做了明确规定。
 
  一旦《意见稿》落地,GLP、GMP、GSP等规范的执行将更为有力,向整个医药产业及与产业相关联领域传递了明确的信号,体现了国家推动医药产业规范发展的坚强意志。有利于落实“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使政策规范化、流程化和长久化,并能体现WHO此前发布的《数据与记录管理规范指南》的主要精神,以及中国医药产业与世界水平逐步接轨的信心。
 
  做好规范大文章
 
  如果说推行GLP、GMP、GSP等实体规范是中国医药产业进入医药现代文明的突破口,那么,《意见稿》的正式实施将是完成与世界医药接轨的关键接口。为做好这篇大文章,建议《意见稿》还能更多考虑产业期盼。
 
  第一,整篇采用质量管理、人员、数据管理和系统四部分作为《意见稿》主体,内容有一些重叠,执行和具体操作中可能有困难,如果按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审核、报告、转移、备份和/或归档保存、检索、验证、灾难恢复等顺序设置,或更有利于执行。
 
  第二,将《意见稿》的原则、主要内容和流程融入GLP、GMP、GSP等实体规范,或更能加强上述实体规范的执行力度和含金量。或在主内容、附录中进一步明确《意见稿》与GLP、GMP、GSP等实体规范的衔接办法。
 
  第三,对于人员中高层管理者和管理层的责任,在职能指向和定位上有些模糊,与现行实体规范同步会更好。
 
  第四,鉴于目前医药企业专业水平、基础设施和状况千差万别,现有药企的部分设备设施难以达到《意见稿》要求,且不少企业刚刚完成新版认证,做好全部内容的实际准备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分步到位。
 
  第五,《意见稿》对制药企业数据管理的要求全面而具体,但对研发和商业企业内容还显得少和笼统,建议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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