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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9日讯 美敦力因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被国家发改委处罚,震惊了全行业。然而,医疗器械领域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为何偏偏砸中美敦力?罚金为何是1.185亿元?美敦力之后,还会不会有医疗器械企业再中枪?......
可以确定的是,明年医疗器械行业仍是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重点。而就像国家对车企的反垄断执法一样,极有可能,在美敦力之后,还会有其他医疗器械陆续被罚。
罚一家不是目的,警示整个行业才是根本
美敦力成为医械反垄断的第一个中枪者,在对发改委的处罚公告进行解析后,不难发现,与美敦力的地位应是分不开的。采用巨额罚单反垄断也是国际惯用做法,通过处罚一个行业的龙头企业从而警示整个行业。
此外,也因美敦力维持产品高价,且垄断行为在业内还颇具代表性——发生在转售环节。
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针对美敦力案表示,近年来的深入调研发现,生产厂家严格维持转售价格,禁止经销商降价,是造成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终端高价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新华社)。
具体到美敦力,“在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相关医疗器械领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其严格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限制了医疗器械品牌间的竞争,维持了相关医疗器械产品高价,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增加了患者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张汉东表示,发改委查处并公布美敦力案,就是希望能够发挥警示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平竞争。
美敦力的被罚,显示厂商与经销商合谋搞“保护价格”,已经进入相关部门视野。
释疑:为何罚了1.1852亿元?
依据发改委公告,美敦力被罚款1.1852亿元,是按照2015年度涉案产品销售额4%计算而来的。为何没有更多或更少?
这是因为,发改委认定的美敦力罪名是“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该违法行为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外,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改委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表示,美敦力最终被罚4%,是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所覆盖的产品、涉及的销售环节、价格限制的具体表现,以及美敦力在调查中后期的配合和整改,同时参考了既往纵向协议案件处罚幅度。(据《经济参考报》)
看来,在“40多名办案人员被困6小时”之后,若是没有美敦力的全面取消转售价格限制等主动整改行为,最终罚款额度还会在4%以上。不过,不管怎样,超不出10%的范畴,反垄断执法,不是为了把企业罚破产,而是为了警示引导市场走向公平竞争。
细节:内部邮件成为违法证明
11月7日的央视新闻曾称,发改委早在2015年10月就开始对美敦力进行外围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才由执法人员对美敦力上海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而《北京商报》最新消息显示,执法人员在搜查中发现了大量内部邮件,这些邮件也成为美敦力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透露,“我们从他的服务器中提取了特别多的邮件,他的服务器上大约有超过3万封的邮件,我们一共整理了105份相关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邮件。”
一封来自美敦力内部的邮件显示,“现有一名I型糖尿病患者,在某市儿童住院,经主任推荐想购买一台712胰岛素泵,正在四处询价,希望各位同事保护价格”。据悉,该邮件大致内容为要求被询问的所有经销商不许降价。
明年,医疗器械仍是反垄断重点指向
美敦力案后,对业内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垄断会在行业内扩大化吗?
实际上,从2013年起,发改委就开始了对医疗器械的反垄断研究,而调研发现,医疗器械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竞争很不充分”。(发改委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
2014年9月,反垄断局带队赴上海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进行调研,半导体和医疗器械行业等是重点。
2015年初,发改委对外公布当年反垄断工作重点,包括:、医疗器械、家电、液晶面板、知识产权、航运、汽车及零部件等。当年10月,发改委开始对美敦力进行外围调查。
2016年,发改委反垄断重点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和零配件、工业原材料、海运、电信、金融、知识产权等。
接连几年,医疗器械行业都是反垄断调查重点。很难保证,一个美敦力被处罚就够了。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另一大重点领域——汽车行业,国家发改委从2011年底开始反垄断调查,2014年才首开罚单,12家日企被罚12亿。今年年底,国家发改委还将对一家车企进行处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即将出台。2017年起,执法将进入常态化。
在国家发改委之外,从2014年至今,地方发改委和物价局等,也开出不少反垄断罚单,东风日产、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均因垄断被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被罚的除了厂家,还有不少经销商。
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由于人手和经验等原因,国家反垄断执法就偏向于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一行业进行集中治理,这种侧重性调查往往还持续好几年,由巨额典型性罚单,到进入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医疗器械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晚于汽车行业,美敦力的挨罚恐怕也只是一个开头而已。可以预计的是,在前期调查调研的基础之上,国家发改委针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不会就此终止,美敦力之外,谁会成为下一家?下下一家?处罚之外,制度性的约束文件会否出台?
国家发改委针对美敦力的处罚公告也已经表示:“将继续加强医疗器械行业反垄断监管,制止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各种限制竞争措施,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
更确切消息则是,明年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重点正是和行业(据《经济参考报》)。
而除了国家发改委,来自地方的反垄断执法也极有可能会随之到来,被处罚的除了医疗器械厂家之外,与厂家合谋拒绝降价的经销商,应也会在列。
注意,这些行为构成违法的垄断协议
美敦力此次被罚,也将一种违法行为提上台面,这就是“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横向协议、纵向协议、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横向协议参见《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协议参见《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参见《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以下垄断协议可以被豁免。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美敦力此次被罚,就是因为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也即《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一行为在业内并不少见,也有很多人误认为并不违法。而如今,是到了好好学习《反垄断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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