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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知监控大品种,各医院至少15个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7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12日讯 北京重点监控药品,通知来了。
 
  12月11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要将非治疗必须、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的药品列为“重点监控药品”——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将采取限用或停用等措施。
 
  ▍北京重点监控大品种,每个医院不少于15
 
  实际上,北京市卫计委在11月24日就曾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北京各区卫计委、各三级医院。
 
  《通知》明确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某种疾病非治疗必需、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未获得权威疾病诊疗指南推荐或不具备药物经济学优势,且用量大或采购金额高。
 
  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按照本机构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药品(通用名),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品种数不少于15种(含化学药品、中成药和生物药品)。
 
  ▍连续3个月用量前20,限用、停用
 
  对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采取措施如约谈、限制使用或停止销售等;每季度对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的临床科室和医师予以内部公示,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
 
  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落实不利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等措施;
 
  对于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重点监控药品,2018年持续
 
  另外,在《通知》中,北京卫计委还要求,到2017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且药品总费用增幅应明显低于同期门急诊量和出院患者的增幅。
 
  《通知》同时表示:“ 2018年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构调整后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通过“北京市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报我委。”
 
  如是看,北京对某些药品的重点监控,是个长期的机制。
 
  附: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药品合理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管理专项工作,对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培训。
 
  二、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是:某种疾病非治疗必需、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未获得权威疾病诊疗指南推荐或不具备药物经济学优势,且用量大或金额高。
 
  各医疗机构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按照本机构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药品(通用名),结合本机构各科室性质特点,根据有效、安全、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品种数不少于15种(含化学药品、中成药和生物药品)。目录实施动态监测与调整,每年根据药品使用情况按上述原则调整更新并进行公示。
 
   (二)加强重点监控品种购用情况的动态监测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内控机制,加强对重点监控药品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机制。
 
  各医疗机构应以临床科室为单位,设置重点监控药品的控制指标并列入科室绩效考核中;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预警机制,对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采取措施如约谈、限制使用或停止销售等;每季度对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的临床科室和医师予以内部公示,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与科室及个人的绩效、评优、晋升等奖惩措施挂钩。
 
  三、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的监督管理,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市属医院的监督管理,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到2017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且药品总费用增幅应明显低于同期门急诊量和出院患者的增幅。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将本项工作作为今年及未来几年全市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临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适时组织现场督导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将监测评估和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等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落实不利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等措施;对于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上报实行单一口径上报、多部门共享的方式。2017年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区属及社会办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11月15日前发至我委指定邮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将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于11月15日前直接发至我委指定邮箱。2018年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构调整后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通过“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报我委。
 
  2017年重点在二级以上医院开展重点监控管理工作,基层及其他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工作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关键词: 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