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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围剿」医院畅销药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7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13日讯 刚刚,广东省重点药品监控制度出台。目前, 已有11省发通知,将6类药困在“华容道”。
 
  半个中国都在围剿“神药”,先从广东开始看。
 
  ▍6类药被广东重点监控
 
  12月12日,广东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
 
 
  要求各医疗机构,对本医疗机构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重点监控。
 
  如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辅助药等。
 
  ▍5类药不监控
 
  广东明确,医院药占比在30%以上的,应适当扩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专科医院可适当减少监控目录范围。
 
  对连续两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增长超过20%,或连续四个月用量增长超过1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排名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详见附件)
 
  不过,广东文件表示,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疼痛用药、腹膜透析液等可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
 
  广东全省的重点监控还是来了,此前已有广州市的方案传出。
 
  12月1日,一份广州卫计委《关于建立全市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在业界传播。有67药品被列入广州重点监控指导目录,其中包括化学药37个、中成药29个(详见:67药品被重点监控,喜炎平、血栓通、小牛血……)。
 
  ▍下半年开始收紧,中药注射剂到处被监控
 
  除广东外,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已有11省 (市/自治区)发布关于“重点监控药品”的通知。如果算是地市级和医院的,这个数量会更多。有两个现象比较明显。
 
  其一:中药注射剂、营养类药品、抗菌药和辅助性用药等,都被各省重点“关照”;
 
  其二:各省发布 “重点监控药品”通知的时间,集中在下半年。辽宁、江西6月中、下旬发布,河北是9月,其他都在10月份之后。
 
  ▍北京:该控的控,该停的停
 
  11月24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明确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某种疾病非治疗必需、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未获得权威疾病诊疗指南推荐或不具备药物经济学优势,且用量大或采购金额高。
 
  要求各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品种数不少于15种(含化学药品、中成药和生物药品)。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采取措施如约谈、限制使用或停止销售等。
 
  ▍上海:价格高、用量大的,也要监控
 
  上海卫计委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等。
 
  ▍浙江:辅助性、营养性,还有中药注射剂
 
  浙江卫计委2017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宁夏:与浙江一模一样
 
  宁夏卫计委2017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四川:紧急通知,全省监控
 
  2017年11月,业界流传四川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强化问责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要做好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及高值耗材的监测,重点监控质子泵抑制剂、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实用干预。
 
  ▍贵州:紧急通知控费
 
  10月19日,业界流传贵州省卫计委发布的《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全省公立医院,必须“严格落实控费工作责任、严格制定控费综合措施、严格有效落实控费工作、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河北:每个医院至少40
 
  2017年09月21日,河北省卫计委、中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安徽:重点监控50个,目录出来了
 
  2017年7月26日,安徽卫计委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将50药品重点监控,分为基层目录、县级以上抗生素类、县级以上非抗生素类。(详见:又有50药品被重点监控!)
 
  ▍江西:药品用量大、增速快,有问题
 
  2017年6月16日。江西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
 
  要求,在2017年7月1日前,各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将价格高、用量大,尤其是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
 
  目录包括:前六个月在省平台采购量排名前20的药品;本地区前六个月采购量分别排名前20的药品;本医院前六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20的药品、前六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且使用量与上六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和医院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辽宁:排名前10位,就监控
 
  2016年6月20日,辽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的通知》
 
  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每月药品采购情况,将采购总金额前10位的药品做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附:广东卫计委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和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药占比,现就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遴选编制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综合分析既往诊治的疾病构成,参考临床路径,结合本机构药品采购金额、使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医疗机构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如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辅助药等,以及本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进行遴选,编制本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医院药占比在30%以上的,应适当扩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专科医院可适当减少监控目录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将确定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等)按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公布,必要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保障临床用药,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疼痛用药、腹膜透析液等可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
 
  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进则进,应出则出”的原则,不定期补充调整,并于1个月内通过省公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信息直报系统报备。省将综合各地重点监控目录编制省级重点监控目录。
 
  二、建立完善重点药品监控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梳理整合各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统一,流程清晰,职责明确,高效、操作性强的重点药品监控机制,明确重点监控药品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逐步降低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比例等。要充分利用本医疗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设立专属的监控系统,对重点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示公告等工作,实行“闭环”管理。要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和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支持。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药事管理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使用管理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三、落实处方专项点评和干预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把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的用量异常增长的品种纳入处方点评范围,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药品使用合理性,及时进行干预,并对重点药品监控品种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定期通报。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无特殊原因使用率异常增大的重点监控药品,要实施预警通报和重点监控管理,必要时可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其中对连续两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增长超过20%,或连续四个月用量增长超过1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排名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建立审批或会诊程序。
 
  四、加大重点药品监控和督导检查
 
  各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要求,抓好本地区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督查落实,每年组织开展1-2次专项督导,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不力、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于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省将根据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省公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直报系统数据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加强培训宣传,创新药事服务方式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通过分头自学、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途径,使医务人员熟悉重点监控药品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升医师合理用药水平;也可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处方点评与用药指导相结合、患者与健康人群相结合”的要求,创新药事服务方式,通过设立“药师门诊”、“药事服务APP”等方式,指导服务患者合理用药,扩大药事服务广度和深度,提高群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意识和素养,形成对重点的监控合力。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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