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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7 转至微博:
医药网2月3日讯 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为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
二、日喀则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吉隆口岸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普兰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吉隆口岸、普兰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吉隆、普兰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25日
关键词: 药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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