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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抗癌药采购在原来中标价格上再砍一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8 转至微博:

  医药网9月27日讯 比起其他省份,浙江省抗癌药采购在原来中标价格上,再砍一刀,降价更狠
 
  ▍未达到集采降价幅度的60%,废标
 
  近日(9月25日),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委的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抗癌药的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现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其中,浙江省对其集中采购的价格问题,有了更多的规定。
 
  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的产品,以在线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其降税幅度(不少于4%)设定参考价,报价低于参考价且报价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本次集中采购所有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投标产品降幅的算术平均值)的60%,即为拟中标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不同意以参考价供货或报价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为非中标产品,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
 
  报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
 
  其中, 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降低进口关税后,主动申请并已在浙江省降低了在线交易价格的抗癌药,可在报价后做相应地抵扣。
 
  这意味着,已在浙江省中标的药物,其报价如果低于参考价,且达到浙江集采降价幅度的60%,就被列入拟中标目录,反之,则废标。
 
  相当于浙江省在原低于参考价的中标产品中,又砍了一刀:其中,产品降价幅度较低的,踢出集采。
 
  除此之外,通知制定了更细致的降价规定。
 
  不在浙江省在线交易但参加过2014年集采的药品,则要在二者之间做选择——要么比当时设定的参考价降至少7%,要么按现在的省级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降至少10%,选择二者之间比较低的那个价格。
 
  既不在浙江省在线交易,也未参加过2014年集采的产品,按照全国省级采购或者挂网采购价下降至少10%的价格为其控制价。
 
  ▍最强降价,各省份浙江最狠
 
  除了浙江省之外,此前已有江西省、陕西等14省省级联盟,山东等发布专项采购文件。
 
  8月30日,《省际联盟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公告》发布,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陕西等14个省(区)自愿组成省际采购联盟,共同开展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工作。
 
  公告显示:议价价格应参考进口药品零关税、增值税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医院采购价格差异不能过大,亦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国产厂家药品的价格差距不能太显著。
 
  8月27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方案显示:生产综合考虑取消进口关税、降低增值税等因素进行第一轮自主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
 
  8月13日,江西省公布《2018年度江西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显示:“原则上,拟中标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截至2018年4月30日正在执行的全国各省最低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扣减降税金额之后的价格,也不得高于报名截止之日正在执行的全国各省最低的省级集中采购价”。
 
  综合来看,其他省份的抗癌药中标价格一般标准为不得高于“各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像浙江省此番做法,在原来价格上,再加一个限制标准,降价幅度显然最厉害。
 
  ▍降价40%,新上市药品进集采
 
  通知显示:“不在我省在线交易,也无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的,在我省药店零售最低价的基础上下降至少40%为控制价,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
 
  这对新上市的抗癌药提供了一个绿色通道,此前,它们无法参与到集中采购中,也自然无法进产生收益。
 
  但这个绿色通道也是有要求的:在零售最低的基础上下降至少40%,这显然是一个比较高的门槛。
 
  但有业内人士分析表示:药店一般有赠药政策,省级采购可能没有赠药政策,所以,药企接受40%的降幅幅度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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