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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药压力难逃 上海又有53个自费药挂网议价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19 转至微博:

  医药网3月15日讯 3月13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2019)21号关于公布2019年第三批议价药品(自费药)挂网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于2019年3月13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院推送自费药品信息,3月15日生效议价。(具体品种见下表)
 
 
  《通知》指出,已公布的自费药品,挂网采购价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通过“上海市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内询价议价系统与医疗机构议价后执行。
 
  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同品种五省市最低采购价;没有五省市采购价格的,原则上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十省市最低采购价。
 
  已公布的自费药品外省市采购价格如有更新,企业应在新的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询价议价系统“外省市价格填报”内更新采购价格,更新的外省市采购价格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即时生效。
 
  自费药主要区别于上海市医保报销类药品目录,即是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包括毒麻精放及非医保的小儿用药以外的其他各类药品。上海市自费药的挂网采购登记范围包括本市公立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本市医保定点零售销售的自费药也属于挂网采购登记范围。
 
  上海对自费药品的挂网交易以各医疗机构单体为议价主体,考虑各自医疗机构的医疗发展自身特点和药品销售使用情况,比如某些专科医院或特色科室等都有可能涉及临床用药对某些专科药品刚性医疗用药的需求,充分发挥了医疗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相对“自由”的自费药,压力也不小
 
  去年5月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再推“组合拳”,《意见》指出,加强自费药品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被要求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提供自费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如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后1年内暂停涉及药品的挂网资格,同企业1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1年内暂停该企业所有自费药品挂网资格。
 
  对于现行阳光平台上已经挂网的自费药品,如近半年内无采购量的,撤销挂网信息;有采购量的,取消原企业自主申报价,医疗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按本通知规定与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后方可继续采购。
 
  同年7月,阳光平台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针对自费药品价格、使用等问题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今年,1月28号,上海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海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实加强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总的来说,自费药不仅要议价、要联动,还要在终端斩断各种灰色链条,可见降价之决心。
 
  监管风暴持续
 
  政策有了,执行更要果断。
 
  去年5月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再推“组合拳”,《意见》指出,加强自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2018年12月10日,阳光平台发布《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自费药品议价价格核查情况的公示(第III期)》,有120个药品由于议价价格高于五省市最低价被公示,另外,还有7个药品无外省市价格信息。
 
  2019年2月1日,阳光平台又发布《关于暂停部分自费药品挂网采购资格的通知(2018年第III期)》,包括盐酸甲氧明注射液、杞明胶囊等在内的31个药品因不符合自费药品挂网相关规定,被暂停挂网采购资格一年。
 
  预计未来,在监管趋严的风向下,有更多不合规定的自费药品,被屏蔽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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