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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5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8日讯 186个药品,调出广西医保
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原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内按规定调增的药品在3年内逐步消化,2022年6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据赛柏蓝梳理,在广西此次调整规范西药、中成药部分,有144个药品被调出西药部分,42个药品被调出中成药部分。
此外,还有大量药品被要求按照国家2019版药品目录执行限定支付范围,以及少量药品被删除了部分报销剂型。
调整后的广西《药品目录》包括西药部分1645个,中成药1759个(含民族药97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118个(含西药95个、中成药23个),共计3522个。
而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的常规准入部分纳入的药品数量为2643个,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
地方增补医保品种消化加速
今年4月,有消息显示,国家医保局价格和采购司已发布有关2020年的工作重点。
其中,关于医保目录管理方面,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增补品种的3年消化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增补品种的消化。
2月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2020年医保工作要点通知》提到强化医保目录管理——建立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督促调度,推动各地按进度完成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
去年8月20日,国家医保局正式下发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并同时提出: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据赛柏蓝了解,地方增补品种调出医保的安排如下:
1、重点监控目录药品率先移出医保目录;
2、其余地方增补品种原则上在三年内完成清理,三年清理品种的比例分别为40%、40%、20%。
今年1月1日起,2019版医保目录已经正式开始执行。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对接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的省份,均已明确提出将国家重点监控药品从医保目录中剔除。
多地已经开始清理增补品种
另据赛柏蓝统计,已有江西、山东、北京、湖南、四川、广东、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至少15个省市对地方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剔除明确发文,4个省市对地方医保增补品种剔除给出具体目录或指导意见,不少省市已经公布了调出名单。
4月22日,安徽省医保局公布地方医保药品目录消化工作的征求意见稿,对省医保目录调出品种作说明。安徽省公布了两个具体的时间点:
2020年6月份公布优先消化的药品,2020年12月底前公布所有消化品种,并明确退出安徽省医疗支付范围的具体时间。3年消化期内,如果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有消息显示,江西省医保局已建立《江西省过渡期保留药品目录》,包括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22个西药和46个中成药,保留期限分别到2020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到期后直接移出医保目录。
山东省医保局已公布3年内逐步消化的医保品种,一共有268个,其中西药143个,中成药125个。
湖南省医保局也下发通知,确定“消化期内药品部分”,一共404个品种。这部分品种将按照国家规定在三年内逐年消化,清理出医保范围。
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明确将大黄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等国家医保目录删除的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共计352个品种,其中有281个西药和71个中成药。
河北省医保局也发文明确,原增补的乙类药品,优先调出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形成暂保留省增补药品目录,省医疗保障局将在三年内逐步消化。暂保留省增补目录共有品种498个,其中包括286个西药和212个中成药。
对于被调出地方医保增补目录的品种来说,无异于直接失去医保报销资格。而随着国家医保目录调整频次的提高,一些价格偏高、临床疗效不确切、治疗优势不明显的药品也将面临失去医保报销的压力。
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将常态化
4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国家医保目录将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相比于上一版,共调出150个品种,其中约一半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其余主要是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
此次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药品调出医保目录的具体条件: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四)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五)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以下药品或不纳入《药品目录》: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一面是政策要求逐步消化地方医保增补品种,大批药品将失去地方报销资质;一面是国家医保目录的常态化调整,不少不符合相关价值导向的药品将直接被调出国家医保。
在医保调整整体更加动态的背景下,相关药企必须向医保价值导向靠近,注重药品使用的临床安全、有效,并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性价比。
附:被调出广西《药品目录》的药品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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