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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性侵,别落下男童

作者: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03 转至微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举行《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意见体现了“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强调依法严惩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严惩性侵害幼女行为,尤其是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规定与12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者,将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按强奸罪论处。这一点非常值得肯定,不过对男童的保护却显得不足。

  根据现行法律和该意见,如果是以“猥亵”方式侵害儿童,不论男女,都按猥亵儿童罪处理。但如果以“奸淫”方式,对女童的保护会提升至强奸罪从重处罚,男童则仍然停留在猥亵儿童罪。两者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最高为五年有期徒刑。

  之所以不重视对男童的保护,主要原因还在于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认为贞操权属于女性独有,只有女性才能成为性侵对象。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男童和女童都是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弱势群体,应当得到同等保护。虽然媒体报道了很多女童受侵害的案件,但实际上男童遭遇性侵的案例也非常多。根据香港大学和瑞银慈善基金会的一项统计,男童遭遇性侵害的比例比女童还要高2.7%。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发布的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每100个男生中就有两至三个曾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至2.3倍。

  此外,性侵害带给男童的身心伤害同样严重,不容忽视。研究表明,男童受到性侵后容易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经常失眠和做恶梦,产生愤怒、恐惧等情绪,还容易发生心理变态,成年后更易有变态性行为和报复社会的行为。身体发育也会受到影响,有的因此产生心因性阳痿,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很高等等。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把“强奸”罪的对象扩展至男性。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的新刑法典已改为“强奸他人”。俄罗斯刑法典的强奸罪被害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意大利刑法的强奸罪是指“强迫他人实施或接受性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奸罪对象从“妇女”变为“男女”。

  男童遭遇侵害由于行为更加隐蔽,不容易被发现,且取证难度大,加上存在法律空白,保护现状很不乐观。不久前,曾有25家公益机构联名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广州市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条例》的立法建议,希望把性侵对象扩展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男性也会遭遇性侵的观点已被很多民众接受,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对男童的保护,及早填补法律漏洞,加大对性侵男童行为的惩罚力度,实现男女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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