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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7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26日讯 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4年11月,湖北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房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并明确“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
然而这一《指导意见》遇到了来自企业的强烈反对。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获悉,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及该省89家医药商业企业已经联名上书反对,建议湖北省政府暂缓执行该《指导意见》。
为何药房托管会引来如此大的反对之声?89家联名反对的企业认为:“这实际上只是换了个方式继续走以药养医的老路,而且将很多原来暗箱操作不见光的内容合法化,这样一来虚高的药价不可能降下来,只会激起老百姓更大的怨言。”
在业界看来,药房托管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圈地再分配游戏。
“药房托管的本质,就是政府及公立医院拿权力换取金钱,企业拿金钱换取独家供货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曾如此表示。
药房托管利润分成
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协议的形式,在药房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
湖北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
上书的企业对此表示了强烈反对,其称:“此条规定严重违背中央关于新医改的文件精神,国务院要求医院药品供应实行零差率,不得任意加成或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实行二次议价。但此条明文规定药房托管产生利润,还要由托管双方明确分成比例。实际上就是将原来药房托管试点阶段的各种暗中让利回扣明朗化了,将不合法的行为变为合法行为了。”
业界人士认为,托管后医院或者配送企业必然产生逐利行为,他们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高额的扣率要求,将其中产生的利润由托管双方按比例分成。这样势必造成生产企业不堪重负,只好提高出厂价,重新形成药价虚高,新医改的核心成果将毁于一旦。
而配送企业会追求利益最大化,迫于利润的压力,会选择供应利润高、差价大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重点,目录里的药物基本都是空间小毛利低的公益性质,国家明文规定基本药物实行零加成。而按照湖北省卫计委这个文件,一旦托管,很多基本药物会因为没有利润空间而无法进入医院使用,目前正在推行的低价药工作也完全不可能实施。
上书企业建议,该省政府应该暂缓执行该《指导意见》,删除意见中关于托管中产生利润由托管双方按比例分成的表述,同时建议省政府就医院药房托管问题尽快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托管所涉及各方参加座谈,全方位多维度地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和建议,根据绝大多数的意见制定符合该省实际的新医改顶层设计。
对此,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书面回复本报记者说,从2001年开始,全国部分医院相继开展药房托管工作,我省部分公立医院也开展了药房托管工作的尝试。在托管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投诉,主要涉及到医院收取保证金及使用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现象,托管企业极力降低下游企业药品价格,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等。鉴于公立医院药房托管现状,对公立医院药房托管的形式、经费使用、药品管理、药事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认真分析和研究药房托管工作的现状后,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房托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管理意见。
门槛天价?
药房托管是否真的将导致上述所说的诸多弊端?
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余凯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种以少数大企业才具备的条件作为托管标准,使广大中小企业只能望其项背,眼看市场广阔而无从涉足。
湖北省卫计委对此解释说,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0%,并非要求达到此数,实际上是一个控制线;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合同执行、保障药品质量、药害事件赔付、药品配送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因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应由受托方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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