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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费改革待深推 或填补执业药师立法空白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04 转至微博:

  医药网3月3日讯 随着新医改的深入,改革细项之一,药事服务费改革亦开始逐步铺开。
 
  全国两会进入倒计时,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认为,五年多来,不同地方对于药事服务费的概念,以及对应的改革措施各有所别,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下一步,为推进新医改落到实处,可以进一步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连锁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同时,还应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地方费改尚未达成共识
 
  截至目前,各地对于药事服务费改革的认识,以及举措千差万别。
 
  谢子龙的建言是,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国家医疗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五年来不同的部门和地方对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内涵及作用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且现今一些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甚至导致严重的误解,如将药事服务费理解为医生处方费、医事服务费等。药事服务费国外一般称为调剂费,也有称为药师服务费、药师专业服务费。
 
  事实上,药事服务费绝不是医生处方费或医事服务费。处方费是指医生开处方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并没有处方费这一收费项目(国际上只有日本既有药事服务费,又有医生处方费),而是包含在支付给医生的挂号费和诊疗费中,而药事服务费是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以及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而开展的患者用药教育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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