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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药品广告应标明禁忌与不良反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1 转至微博:

  医药网4月21日讯 20日在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论证;召开座谈会,就违法广告治理问题,听取北京市部分媒体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原修订草案对药品广告准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保健食品必须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原修订草案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不尽妥当;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以养生栏目形式变相作广告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明确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对烟草广告发布进一步严格限制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
 
  原修订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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