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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3 转至微博:

医药网5月3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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