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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3 转至微博:
医药网5月11日讯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如果一人患了大病,全家生活可能都没有了保障!如何解决这种情况?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通知》规定,5类患有27种重特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申请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救助。
救助对象:5类人员可享医疗救助
《通知》规定,救助对象有5类人员,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群众,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也都纳入了救助对象。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四、五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救助的5类人员分别为
一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
五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27种疾病可享受大病救助
如何才能享受大病救助?当救助对象患了规定范围内的27种重特大疾病,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当年出生,但出生时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新生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随符合重特大医疗救助条件的母亲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和封顶线视同一个人)。
27种重特大疾病包括
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
另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一、二类人员,可按照相关办法中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如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五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标准:一类人员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
对于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来说,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应计入救助费用相应减半;三、四、五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救助对象为《通知》规定的一、二、三类人员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审批之后获得救助。四、五类人员的救助程序由各地参照有关文件自行制定,这两类人员可在当地咨询具体程序。
此外,若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进行救助,但不能重复救助;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需转区外治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区外就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和申请医疗救助。在区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50%给予报销,但不能超过同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70%。
对于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帮助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并在补偿、报销凭证或核算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定。
救助程序:完善“一站式” 即时结算机制
对于如何就诊报销这个问题,《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全区各地也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加快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依托现有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需要的患者、诊疗、医疗费用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救助对象就医诊治,在材料申报、信息核对上尽量减少对救助对象的要求。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交换共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偿(报销)数据,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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