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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垄断、地方保护行为,要被绝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1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31日讯 1月2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征求我委现行政策措施文件排除限制竞争情况意见的函》(下称意见函)。
 
  ▍卫计委要清理6种地方保护等政策
 
  《意见函》表示,卫计委正在开展,对委本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有6方面: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要求各地下级单位,找“错”
 
  卫计委要求请各地,收集整理卫计委本级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条款或规定的内容,于2018年2月2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卫计委法制司。
 
  这个《意见函》的意思是,要求下级单位,收集整理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到的上述6种情况,并反馈给卫计委法制司。
 
  ▍或被根除
 
  至于国家卫计委发布过的文件中,有没有涉及上述的6种情况,尚未有公开报道。不过,在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公告中,倒是有一些地市卫计局触及到了6类“红线”。
 
  此次,国家卫计委的《意见函》,显示了一种有错就改的态度,或许可以给下级的卫计委、局做出榜样,给予压力,在高层政策落地实操中,上述6种情况有可能越来越少。
 
  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我委现行政策措施文件排除限制竞争情况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号)的要求,卫计委正在开展对委本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请各地结合日常卫生计生工作,收集整理我委本级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条款或规定的内容,于2018年2月2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我委法制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关键词: 医药垄断